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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外投资款发生的利息要资本化吗?

编辑:广州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:2019-04-12

答: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》(国税发[2003]45号)文件已经失效了。

《企业所得税法》有其实施条例,对借款利息进行了明确,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第三十八条规定,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,准予扣除:

(一)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、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、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;

(二)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,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。

关于借款费用,企业为购置、建造固定资产、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,在有关资产购置、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,应予以资本化,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;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,可在发生当期扣除。

根据上述规定,对外投资的借款利息,应该不符合上述资本化的规定。而且,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基本原则是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,借款利息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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